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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公布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大气质量持续改善,长治市相继开展了秋冬防专项检查、夏季臭氧污染攻坚、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整治等专项行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执法手段,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查办了一批涉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典型案件,为全市大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2025年1月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与数据传输情况通报中,山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设施出口1月12日17时至1月18日10时氧含量数据异常,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通报属实。 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五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情形。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不仅是技术操作,更是法律义务。排污单位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定期进行自查自检,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标记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排污单位对异常数据处理的行为,标记规则的实施背景是为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这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责编:张文卫、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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