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财产,湖南籍男子因拒执罪获刑半年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湖南籍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某实业发展公司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3年4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限令被告人杨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杨某某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
2024年12月14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案件办理期间,担保人董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担保协议,张某某出具谅解书。2025年3月30日,杨某某偿还张某某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系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其认罪认罚、达成担保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陈艳芳 屈妍慧)